薄熙來案件今日將二審公開宣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定于今日10時在第二十二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耐震壓力表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此前,薄熙來因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薄熙來,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縣人,曾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省長,商務部部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2012年4月10日,鑒于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并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 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精密壓力表以其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決定逮捕。 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移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薄熙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凱曼精密壓力表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一百余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fā)言人,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并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fā)布了庭審情況。 公訴方指控,被告人薄熙來單獨受賄和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予以數罪并罰。 9月22日,濟南市熱電阻中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南京精密壓力表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上訴期限內,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通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10月8日上訴期滿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決定予以受理。 |